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指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需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同时,保健食品广告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由省级食药监管理部门签发;如果出现地方签发需要广告主提供省级部门同意下放权限的批文。

2.批注文号及广告内容应当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上查询到。

3.广告发布内容、发布形式与发布媒介应当与申请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

4.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重新申请。

5.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6.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7.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8.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每天一袋,保持健康年轻”。

2.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3.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4.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5.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6.不得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7.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8.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9.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0.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或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11.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12.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13.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14.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15.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16.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17.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18.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19.带有调节人体机能的保健用品如洗脚盆、按摩椅等,需提供《保健用品许可证》,且素材描述中不得出现“治疗,治愈”等仅限于药品使用的描述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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