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需提供以下资质: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由省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如果出现地方签发需要广告主提供省级部门同意下放权限的批文。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有效期为1年,到期重新申请。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4.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并且,所有医疗器械广告需符合如下标准:

1.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医疗器械广告中应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5.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6.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7.不得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

8.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9.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10.不得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11.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12.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13.不得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

14.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15.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16.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17.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18.不得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19.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0.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21.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2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23.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24.广告发布内容、发布形式与发布媒介应当与申请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

25.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6.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7.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1)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做广告。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3)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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