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需提供以下资质:

1.广告内容应当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上查询到。

2.《药品广告审查表》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如果出现地方签发需要广告主提供省级部门同意下放权限的批文。

3.《药品广告审查表》有效期为1年,到期重新申请。

4.《药品广告审查表》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5.处方药广告禁投。

6.非处方药广告必须标明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7.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提供《药品广告审查表》。所有药品广告需符合以下规则:

(1)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4)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5)非处方药广告内容须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6)广告内容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7)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8)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9)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10)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11)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2)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

(13)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14)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15)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

(16)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17)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等内。

(18)广告内容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19)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20)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1)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8.下列药品不得做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药监局依法明令禁止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9.避免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1)表示某产品疗效好。

如:相当有效、效果不错、早用早好、用了就好、真管用、效果值得信赖、效果咣咣的等。

(2)某产品帮你解决某病症。

如:有了某产品,某病症不用烦,某产品信得过,要想XX好,天天用某产品,某产品一通百通,全身轻松。

10.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

(1)不得以儿童的形象(包括儿童的卡通形象)或者儿童的声音(包括模仿的儿童声音)介绍药品。

(2)不得直接向儿童(包括儿童的卡通形象)宣传、介绍药品。

以上信息是否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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