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广告

普通食品广告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5.普通食品不得与其他食品、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6.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7.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8.婴儿食品:如涉及婴幼儿奶粉的国产生产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奶源产地需标注具体地点,如:新西兰、德国,不得使用笼统的地区,如:澳洲、欧洲。

9.婴幼儿奶粉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不得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10.新资源食品广告主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11.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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